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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2021-10-30

 

院发〔20214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校原则,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过失、教学事故是指我校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依照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教学过失、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三种。

第三条 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的等级按照附件1所列的标准认定。

第四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均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报告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隐瞒包庇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责任。

第二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可以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送交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初步认定。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认真查实、认定基本事实,确定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集体代替。主管领导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过失、教学事故,或教学检查人员发现后拖延不报的,亦应列为责任人。长期存在破坏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的,单位主管领导亦应负失察责任。  

第七条 教学过失和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最终审查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分管院领导最终审查认定。认定结果送事故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均在全校通报。

第九条 对教学过失责任人,由教务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若为学院在编人员,则视情节轻重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若为非在编人员,原则上予以解聘。

第十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人事处负责,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按学校教职工处分管理规定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发生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对责任人年终考核结果的影响参见学校教职工考核及教职工处分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凡因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私人财产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院发〔2010〕64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2.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2021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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