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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监考工作管理规定
2015-05-10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监考工作管理规定

院教发2022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监考工作是教学工作特别是课程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监考管理,确保课程考核的规范性、严肃性,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期末集中考试、部分公共课程期中考试、学期补考、自学重修考试等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期末非集中考试由课程所在院系(部)负责组织。

第二章 监考资格

第三条 学院在职教职工及外聘教师具有监考资格,校内课程考试应优先安排有实际授课经历的教师监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没有监考资格的人员监考,特殊情况下需要其他人员临时担任监考任务的,需报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四条 具有监考资格的人员,必须服从教务处和教学单位的考试安排,并严格按照监考职责中的各项规定做好监考工作。

第三章 监考职责

第五条 监考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主持本考场的考试,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按标准考试时间组织考试,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延长。

3.考前到教务处领取试卷,核对试卷类别和数量,办理签收手续;在正式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场清理、考生座位安排及试卷分发准备等工作,宣布考试注意事项,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4.在考前5分钟向考生发放试卷,并要求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认真检查考生携带的考试证件,核对考生身份,仔细检查考生所带物品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考生,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在《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考试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

5.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并要求学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并远离考场区域。

6.维持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制止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7.发现并处理考试异常情况。如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考试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违规违纪情节,并将违规违纪的相关证据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协助做好违规违纪认定工作。

8.管理好本考场的考试材料(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做好相关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在移交试卷时应当面清点无误。

9.遵守监考纪律,避免出现监考失职行为。

10.考试结束后,检查、清理考场。

其中,实验、实践等操作类考试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还须提前准备好考试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考试过程中要求考生严格按规程操作,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第六条 线上监考注意事项

1.监考人员应事先按考试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至少提前15分钟上线,检查学生在线情况考试准备情况并指导学生按要求及时调整。

2.考试开始前,线上监考教师应要求考生提供符合考试要求相对封闭、独立、安静的考试空间,空间内不允许出现非考生等其他人员,也不允许出现其他声音,监考教师应清点学生、查验考生身份,对未按时到场考试的学生在《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考试情况记录表》中登记信息。

3.考试过程中,对于考生异常行为,监考老师可发送即时提醒,提醒学生注意。确定考生违规违纪的,强制收卷,结束考生答题,保存相关证据,并在《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考试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违规违纪情节,并将违规违纪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协助做好考生违规违纪认定工作。

第七条 监考工作是学院正常教学活动,监考任务一经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调换。确需变更监考教师者,须填写《监考教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非集中考试报课程所属部门备案,集中考试报教务处备案,严禁私自调换监考。严禁通过各类非官方社交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QQ群、微信群等)发布调换监考相关消息。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监考违纪行为:

1.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

2.监考过程中擅离职守;

3.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行为,如使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在考场吸烟,酒后监考等;

4.玩忽职守,造成试卷泄密;

5.遗失或弄错试卷;

6.发现有违规违纪动机的学生不予及时制止;

7.纵容或者包庇学生违规违纪;

8.未经教务处批准请人代监考;

9.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0.其它违反监考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 发生监考违纪的,将依据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巡考

第十条 巡考的主要任务是对考试的组织工作特别是监考工作进行巡视。巡考一般由学院领导、教学单位领导、相关课程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等担任。

第十一条 巡考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指定范围内考场的流动巡视。

2.检查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并做好相关记录。

3.重点检查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如发现监考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纠正;对监考失职的监考员,应做好详细记录,并报教务处处理。

4.在巡考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配合监考员做好考生违规违纪认定工作。

5.在考试结束后听取考生、监考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以及试题质量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非校内课程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及各类社会考试等)如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2022年11月22日经学院第36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监考须知》(院发〔2010〕36号)、《关于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监考须知的补充规定》(院教发〔2018〕26号)及《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监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院教发〔2019〕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监考教师变更申请表

 

 

 

 

             教务处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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