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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2020-10-28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考核

第一条 课程考核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地系统地全面复习,巩固已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检查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三条 所有课程均组织考核。延续两个学期的课程,按两门课程计。

第四条 课程考核的基本方式为考试。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答辩方式。单独设课的实践性教学也可以采用答辩方式。

第五条 考试方式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面试等,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确定。特殊情况下可组织线上考试,线上考试参照线下方式进行。

二、考试命题

第六条 课程考试标准时间为2小时,命题由课程负责人负责,教研室(院系、部)主任审定。

第七条 分设两个及两个以上教学班的同一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八条 考试试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重点考核学生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应对试题的信度(考试结果的一致性或稳定性)、效度(指考试确能测出它所要测量的特征或功能的程度)和区分度(某一考题对学生的鉴别能力)等指标进行分析研究,确保试题质量。

第十条 闭卷考试使用统一的试卷格式,提交水平相当的三套试题,两套考试用,一套补考用;试题确定后,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要点,并填报《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考试试题审定单》,方可印制用于考试,否则考试无效。

第十一条 口试考签要注意教学要点的覆盖面和考签间的均衡。考签数应大于学生数的二分之一。口试时间一般为50分钟/人(含准备时间30分钟/人,只能抽一次考签)。

三、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设计、实习、实训、军训等实行考勤制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告知学生。

(一) 无故缺席五次及以上者;

(二) 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含);

(三) 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三条 拟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院系(部)在考试前一周报送教务处《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教务处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并通知院系(部),院系(部)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持医院(二甲及以上)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取得缓考资格。取得缓考资格的学生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补考。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补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重新修读相关课程(简称重修)。

(一)未取得课程考试资格者;

(二)补考不及格者;

(三)无故缺考者;

(四)违反考试纪律,成绩记“0”分者。

(五)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补考,课程考核(含重修)及格者不得再次重修。重修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初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取得重修资格,方能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试。

四、考试组织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组织印刷。考试前两周教务处承办试卷印刷手续。

第十八条 期末集中考试在考试周进行,考试日程及监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集中考试由课程负责人(院系、部)统一安排,在教学周内完成,监考以开课院系(部)为主与设课院系(部)共同组织。

第十九条 教务系统和学生工作系统要做好考试宣传教育工作。考前组织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认真学习《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监考须知》《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考试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加强教学考试试题保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日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考试科目、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考试纪律,加强考场管理,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 严禁舞弊现象发生,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及考试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平时作业、测验等)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应占考核成绩的30%~40%。低于30%或高于40%须教务处审定、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补考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试卷成绩两部分组成,总成绩及格者,其最终成绩按“60”分记。

第二十五条 取得缓考资格者,其考核成绩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课程重修者,其考核成绩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其中,重修平时成绩由当学期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参加重修课程实际情况重新给定。

第二十七条 重修实践类课程(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其课程考核成绩必须包括本次重修的平时成绩,没有平时成绩者,不能取得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除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外,还应做出相应评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申请自学重修相应课程,重修完成后,随自然班级参加相应课程考核:

(一)未取得第七学期开设课程的学分者。

(二)结业离校未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者。其中未取得实习、实验、实训、体育、公共选修课等课程学分者,还应遵照开课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因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变更或专业停止招生,导致无法正常完成重修的,可在第七学期初向所在院系申请自学重修,期末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申请自学重修考试的学生需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自学重修考试申请表》。

第三十二条 自学重修考试的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计算,成绩及格者,其最终成绩按“60”分记。

六、试卷批改及成绩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试卷和成绩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要点评阅试卷。分设两个及两个以上教学班的同一课程,须集体评阅、流水作业。具体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本科考试阅卷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阅卷结束后,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分别录入该课程学生的平时成绩(该平时成绩也作为缓考、补考的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同时对缺考生、违纪生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生做出标注。
考后一周内,将打印并签章的《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课程成绩单》和《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送交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成绩送交教务处后不得更改。确需更正时,应在新学期上课第一周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成绩勘正申请表》向教务处申请。逾期按《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由“教务管理系统”生成“课程考核过程总表”,如实记载学生课程考核过程(如补考成绩、作弊等),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由“教务管理系统”生成“学习成绩总表”,记录课程最高成绩,不记载课程考核过程。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及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考核成绩,学院不做专门通告。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提出申诉,在新学期上课第一周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成绩核查申请表》,由课程开课单位负责核查试卷成绩。如有成绩更正,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出具各类课程成绩时,按《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成绩单出具办法》办理。

七、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有特殊考核要求的课程,其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由开课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2020年第20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20~2021学年起执行。《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成绩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院发〔2016〕40号)及《关于〈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院发〔2016〕40号)的补充规定》(院发〔2017〕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考试试题审定单
           2.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试题模板
           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期末考试取消考试资格申请表
           4.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期末考试缓考申请表
           5.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自学重修考试申请表
           6.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课程成绩单
           7.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
           8.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成绩勘正表
           9.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成绩核查申请表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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